問答/獲配偶贈與不動產持有期可合併計算
聯合新聞網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: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發布之解釋令規定,夫妻因買賣(含交換)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,而後欲銷售該不動產,於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下稱特銷稅)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,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… |
問答/獲配偶贈與不動產持有期可合併計算
聯合新聞網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: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發布之解釋令規定,夫妻因買賣(含交換)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,而後欲銷售該不動產,於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下稱特銷稅)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,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… |